政府采購領域第一款APP易采通、政府采購信息報/網編輯近日在與政府采購同行溝通交流的過程中,不少從業人員表示,在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里,有的時限要求用的是“工作日”,有的時限要求用的又是“日”,容易記混。為了方便業界同行牢記相關的時限要求,小編特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常用的規范性文件中 “工作日”和“日”進行了詳細的梳理總結,并分階段指標,供業界同行學習參考。
本文梳理的法律包括:《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本文簡稱“87號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本文簡稱“74號令”)、《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本文簡稱“214號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本文簡稱“215號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本文簡稱“198號文”),以及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適用的《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中沒有對政府采購當事人提出工作時限方面的要求,故未做梳理。在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以下簡稱“等標期”)涉及的相關時限中,澄清或修改的時限要求將通過另一篇文章進行集中梳理。
排除澄清或修改中的相關時限要求,“等標期”有17個法定時限需要牢記:9個 “5工作日”,2個 “5日”、2個“3個工作日”、1個“20日”、1個“15個工作日”、1個“10日”、1個“兩個工作日”。
等標期的17個時限要求
貨物和服務招標
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87號令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87號令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87號令第十八條
單一來源采購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74號令第四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
74號令第四十條
競爭性磋商
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14號文第十條
招標投標中撤回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87號令第三十八條
終止招標
終止招標的,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87號令第二十九條
工程招標
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競爭性談判
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74號令第二十九條
詢價
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74號令第四十五條
貨物、工程和服務招標
招標文件開始發出到投標截止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
PPP招標
PPP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時限: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215號文第六條
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專家抽取
時限
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除外)
198號文第十四條